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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一摊主因抢生意积怨杀害隔壁摊夫妇,一审被判死刑

2021-09-08 发布于 安格拉商贸网
青岛侦探

6月15日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,邓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2020年7月14日,重庆市九龙坡区天生农贸(连锁)杨家坪市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,该市场165号摊位经营者邓某持刀将166号摊位经营者苏某某夫妇杀害。

判决书显示,邓某今年46岁,初中文化,个体。经审理查明,邓某与其妻子唐某某在一层2区165号摊位销售鲜肉,被害人苏某某(殁年56岁)与其妻子沈某某(殁年52岁)在相邻的166号摊位销售鲜肉,双方长期因争抢顾客发生争执,私怨已久。2020年7月14日中午,唐某某与苏某某又因争抢顾客发生争吵,邓某随即加入争吵。其后邓某使用尖刀、砍刀、柳叶状尖刀等凶器将苏某某及其妻子沈某某当场杀害。

案发后,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将被城管人员及现场群众制伏并控制的邓某抓获。

判决书显示,重庆市五中院认为,邓某因一般纠纷持刀杀害苏某某夫妇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。针对邓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被害人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,经查,邓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正常经营竞争,因琐事在人流密集的农贸市场内当众持刀将苏某某捅刺倒地后,又持砍刀猛砍苏某某头部数刀致苏某某当场死亡,之后又持刀对沈某某进行捅刺,在其妻子及城管人员、围观群众竭力劝阻的情况下,仍不罢休,执意再次持刀对沈某某进行捅刺,致沈某某当场死亡,被害人对引发该案无过错,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该院不予采纳;针对辩护人提出邓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,经查,邓某在杀害沈某某后即被围观群众与城管人员制伏控制,现场有三名城管人员及多名群众对其看管,其不具备投案的自动性,且到案后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不能认定为自首,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邓某作案手段特别残忍,后果特别严重,罪行极其严重,依法应予严惩。法院判决邓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15日下午,苏某某家属委托的代理人、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称,受害人家属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,“判决维护了社会正义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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