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在线看高清福利影院 https://www.dl66.cc 奇皅!两未成年人为了200元,以猜拳的方式决定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顺序! 事发在贵州兴义。毛某,男,1988年出生,初中文化,无业。李某,女,2006年8月29日出生,初二学生。苟某,女,2004年11月25日出生,苟某与李某是同班同学。 去年5月31日,毛某与李某网上聊天过程中,李某向毛某提出借钱。毛某称如李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,就愿意给李某200元。李某同意后,毛某于当天下午开车将李某及其同班同学苟某接上车后,带二人出去游玩。 当天晚上,毛某将李某、苟某带至宾馆开房,并在该宾馆内,以让李某兑现承诺为由,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,后李某提出以分100元为由,诱使苟某也同意与毛某发生性关系,苟某同意后,李某、苟某用猜拳的方式决定与毛某发生性关系的顺序。 后毛某在明知李某为幼女、苟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,先后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。 以案说法: 1、太不可思议、太奇皅了!从案情来看,毛某诱骗未成年人,固然可恶、应当严惩。但是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,与其表现出来的反应与举动令人担忧。 李某为了获得100元,居然诱使同学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。更让人吃惊的是,两人居然还以猜拳的方式,决定顺序。难道两人就真的一点也没意识到危害吗?孩子为什么会这样,家长应当深刻反思! 2、刑法规定,如明知女方是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,无论女方是否自愿,以强奸罪追责。 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构成强奸罪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有二人以上轮奸、强奸妇女多人或当众强奸等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实务中,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将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第二条规定,“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",以及该《意见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“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”,应当从严惩治。 具体到本案,毛某明知案发时李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,仍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,构成强奸罪,且应当从重处罚。 3、案发时,因苟某已满十四周岁且自愿与毛某发生性关系的。根据刑法规定,毛某与苟某的性行为,不构成犯罪。 4、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毛某的辩护人称毛某系“自首",应从轻处罚。 《刑法》第67条规定:自首是指犯罪后,自动投案,且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。 也就是说,犯罪后自动投案,并不能认定为自首,还要向除公安机关外的司法机关、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,才能最终被认定为自首。 本案毛某在庭审时,否认其知道李某的实际年龄,故其在主观上,并无投案意图,客观上也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,因此,毛某不构成自首情节。 最终,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。 个人认为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,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事后的严惩,必须多管齐下,学校与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的人生观、价值观以及如何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,才能更好的将性侵案,扼杀在萌芽阶段,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。 对于如何正确引导教育孩子不被他人侵犯,大家有更好的建议么?欢迎评论区讨论! 我是@以身说法!关注我,不迷路!每天和你一起通过热点案例学习法律知识! (注:图片来源网络,如有侵权,联系删除。)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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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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