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癜风图片 以足浴养生项目为幌子,组织164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服务,其中一名怀孕期间仍卖淫。 2017年5月,谢某某为了赚钱,在福建省福州市租赁了酒店的一层楼,成立了一家休闲中心,谢某某对外宣称自己是从事足浴养生项目的,但实际是将休闲中心改为经营卖淫嫖娼活动的专用营业场所。 谢某某成立休闲中心以后,制定了价格不等的卖淫服务项目,为了引来客源,雇佣了查某某、武某某等人,让他们担任外联,负责介绍嫖客到酒店里嫖娼、催钟。 截止2020年9月23日,谢某某等人经营的场所在营业期间共招募、管理吴某某、周某某、廖某某等164名失足妇女提供卖淫服务,其中周某某系在怀孕期间仍在从事卖淫活动。 本案的法律问题,谢某某、查某某、武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,应当怎么处罚? 释案说法,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。 组织卖淫罪,是指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。 谢某某为了赚钱,成立了卖淫嫖娼活动的专用营业场所,制定了嫖娼的收费标准,和卖淫女约定分成利润,雇佣、容留了164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,该犯罪团伙有组织、有分工,系共同犯罪,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。 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的司法解释,组织他人卖淫,具有“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”,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,对谢某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查某某、武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 协助组织卖淫罪,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,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、创造条件、排除障碍的行为。 查某某、武某某明知谢某某在其经营的休闲中心,提供卖淫嫖娼服务,仍然帮助谢某某介绍嫖客到酒店里嫖娼、并负责催钟,为谢某某组织卖淫的行为提供了帮助,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。 查某某等人的处罚应在2年到3年有期徒刑之间。 那么,周某某在怀孕期间从事卖淫服务,是否作为谢某某等人的加重情节呢? 谢某某和周某某的关系为招募、管理,根据司法解释,卖淫人员中有孕妇的,应当从重处罚的,谢某某等人招募孕妇从事卖淫活动,理应加重处罚。 163名卖淫女和嫖娼男,也要受到治安处罚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。 “君子爱财、取之有道”,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,谢某某等人短期内是赚到了巨额的利润,但这种为了赚钱走捷径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可取,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;要尊崇伦理道德,树立新风尚。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们对本案怎么看待呢,谢某某等人的处罚是否合理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交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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