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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一男子酒后闯入女澡堂,在场女性均被看了个光

2022-02-16 发布于 安格拉商贸网

“我和弟妹什么都没穿,他就直接闯了进来,在场的女性都被看光了。”安徽合肥,张女士和弟妹去某汗蒸馆洗澡。当二人洗完澡准备穿衣服时,突然听到有女子大喊:“怎么有男人进来了”。张女士转过身,正好看到一名陌生男子站在门口对着里面看。工作人员得知后立即将男子拉了出去。

穿戴整齐后,张女士和弟妹一起找汗蒸馆要说法,工作人员调取了监控找到了该男子。张女士报了警,警方便将该男子带回所里进行调查。当张女士问责汗蒸馆时,该馆的经理说既然人已经抓到,就自行处理,与汗蒸馆没有关系了。(来源:安徽网)

这家汗蒸馆真是太不厚道了,什么叫人已经抓住就跟你们没关系了?虽然本次事件的直接侵权人是这名男子,可是如果汗蒸馆工作人员能细心点,又怎么会让一个男的闯入女更衣室呢?显然,汗蒸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未做到位。既然如此,那张女士有权一一追究男子与汗蒸馆的责任。

首先,我们来看下该男子要承担什么责任。

这名男子自称是喝了酒后,认错了路才误闯入女更衣室的,并非是故意的。你们相信吗?

从现实来讲,不排除有这个可能。当没有证据证明男子是故意的,那就只能按照误闯来处理了。我们可以从汗蒸馆的监控来观察该男子是否存在酒后误闯的行为。一般来说,醉酒之人的行为与正常人还是有所区别的。

如果真的是误闯,那么该男子不会被拘留,但是会被批评和教育,并且男子还要向受害者们进行损害赔偿。

如果是故意闯进去的,那该男子的行为就涉嫌违法了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可以对该男子实施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。

其次,我们来看下汗蒸馆要承担什么责任。

张女士等人在汗蒸馆被他人侵权,而汗蒸馆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,那么张女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第一、从侵权的角度来看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汗蒸馆作为公共场所,其经营者、管理者未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本次事件中,汗蒸馆负责人表示一直是有人在门口看守,但当时人员比较多,所以未注意到男子进入了女更衣室。显然,汗蒸馆的工作人员存在过失,这也就是汗蒸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。

第二、从违约的角度来看。张女士等人去汗蒸馆消费,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。既然如此,汗蒸馆应当提供舒适、安全的服务。现在因汗蒸馆的疏忽导致张女士等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,那汗蒸馆就存在违约行为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最后,汗蒸房的负责人在调查清楚后表示,会与张女士等人协商处理此事,同时他们也会追究这名男子的责任。

你们对此事怎么看?欢迎留言交流。

延伸阅读

女子参加聚众淫乱后收到裸体截图,被威胁转账要求陪夜

吉林桦甸,曹女士收到陌生人发来的一些不雅视频,谁知这些不雅视频中的女主正是曹女士。该陌生人还威胁曹女士,如果不给1万元以及陪睡,就把这些不雅视频发给曹女士的丈夫和工作单位。

曹女士非常害怕,但她还是鼓起勇气报了警。当曹女士看到犯罪嫌疑人时,却大惊失色,因为此人正是曹女士的情人路某。

原来,早在2017年底,曹女士与路某就在网上认识了,很快二人便发展成了情人关系。2018年9月的一天,路某同曹女士商量,邀请同事刘某一起玩,曹女士并未拒绝,于是三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。之后在2019年6月,路某邀请了朋友李某,和曹女士发生了关系。

曹女士哪里想到,这两次出轨行为,均被路某拍成了视频。更让曹女士没想到的是,路某为了寻求刺激,竟然以陌生人的身份,敲诈勒索自己,还要让自己陪睡。

最终,路某因聚众淫乱罪、敲诈勒索罪,被法院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。(来源:狄城普法驿站)

我只能说曹女士和路某都是会玩的人。虽然路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,但是曹女士的出轨行为也好不到哪去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。可曹女士背着丈夫出轨,这显然违背了忠实义务。如果曹女士的丈夫准备离婚,他完全可以向曹女士主张损害赔偿。

我们回观本案。很多人认为,法院既然认定路某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淫乱罪,那为什么曹女士不构成犯罪呢?

这主要是因为,曹女士只参与了2次聚众淫乱。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上述规定中,“聚众”是指3人以上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里的3人以上,对性别不做要求。也就是说男男,男女,女女,只要有3人以上的,就属于聚众。

而“首要分子”,显然就是路某了。路某是聚众淫乱的组织者,说他是首要分子一点不为过。

至于“多次”,是指3次以上的。也就是说,参加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,也可定罪。

而本案中,曹女士只参与了两次聚众淫乱。因此,曹女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。

但是不构成犯罪,不代表此行为不违法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应对曹女士、李某、刘某分别处10~15日拘留,并处500~1000元罚款。

路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和敲诈勒索罪,应数罪并罚,可为什么法院只判了2年6个月呢?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聚众淫乱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,或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本案中,路某敲诈勒索曹女士1万元,这显然构成了犯罪,但因为曹女士直接报了警,路某未能成功。因此,路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。

另外,曹女士在报警时,只说自己被敲诈勒索了,是路某主动交代了聚众淫乱的事实。因此,路某的行为属于自首。

根据《量刑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%以下,自首的可以减少40%以下。

因此,路某最终被判2年半的有期徒刑,并无问题。

最后,我们要奉劝各位已婚人士,对待婚姻应当忠实,要时刻牢记当初在民政局领证时,所朗读的誓言。

@法律公开课对于此事,你怎么看?关注我,学习更多法律知识。

延伸阅读

女大学生发裸照暗示男同学,被对方灌醉轮流性侵

“她喜欢在朋友圈发一些穿着暴露的自拍照!”吉林延吉,某211高校女生小金是名护理系的学生。据她的同学和室友表示,小金生活有点不检点,经常夜不归宿,有时喜欢穿暴露的衣服自拍后发朋友圈。

案发前一晚,小金给同校的男生赵某发了信息,还给他看自己没穿衣服的不雅照,直言自己喜欢喝酒,酒后还容易乱性。于是,赵某就和室友们带着小金一起去吃宵夜。席间,小金喝白酒就跟喝水似的,一杯接着一杯,不一会儿就醉得不省人事了。

吃完宵夜,赵某和室友们将小金抬到了附近的宾馆房间内,随后赵某和室友金某留了下来照顾小金,其他人就回到了宿舍。赵某和金某商量一起趁小金醉酒与她发生关系,金某让赵某先来。赵某在与小金发生关系时,还全程录了视频,然后发给了室友。金某准备与小金发生性关系时,却因自己身体的原因导致未能得逞。接下来,三个人就躺在一起睡着了。

次日上午11点多,赵某与金某先行离开了宾馆。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,他们才刚走不久,小金就因酒后食物反流阻塞呼吸道而窒息而亡了。当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小金后,立即报了警。警方根据现场的线索很快就将赵某和金某抓获归案。(来源:九派新闻)

211高校可是莘莘学子们向往的学校。能进入211高校的,成绩都很不错,即便以后步入社会,也比普通高校的学子有就业优势。可在如此优越的条件下,赵某、金某和小金却因生活糜烂而1死2入狱,这个结局令人唏嘘不已。

庭审中,赵某辩称小金先发了不雅照,然后用“酒后乱性”来勾引自己,所以才会顺势而为的,这不算强奸。

但是法院认为,小金给赵某发的微信虽然暧昧不清,但是并不代表她就真的愿意与赵某发生关系,更不要说还是与赵某、金某两个人一起发生关系。

而且小金与赵某并非情侣关系,此前也并不熟悉。因此,赵某与金某二人在小金醉酒不省人事失去了反抗能力的情况下,与其发生性行为仍属于强奸。

既然赵某与金某均构成了强奸罪,而且他们又有轮奸的情节,根据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违背妇女的性自主权,趁妇女醉酒不省人事,不能反抗之际,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,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
不过由于金某未完成性侵行为,所以在量刑上要轻于赵某。最终,法院判决赵某与金某二人因犯强奸罪,分别处12年和8年有期徒刑。

本案中,赵某将自己性侵小金的视频发给室友,这个行为为什么不处罚?

赵某性侵小金的视频显然属于淫秽视频,赵某将淫秽视频发给室友,肯定是违法的。只是由于传播的数量以及被传播的人数、视频的点击率尚未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,因此只能对赵某进行治安处罚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工具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10~15日拘留,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自尊自爱并非女性的专属,同样也适用于男性。特别是现在的大学生们,对于自身欲望的控制力还是比较差的,经不住挑逗,而且法律意识也淡薄。因此,我们希望大学生们能学点法律知识傍身,以免行差就错。

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?欢迎留言交流。

延伸阅读

女子被足浴店男服务员看光,开口索要巨额赔偿

浙江温州,一女子在足浴店做SPA,正准备换身衣服。突然女子的手机响了,于是女子边接电话边脱衣服。此时,一名男服务员拿着茶水托盘来到房间门口,准备给女子送些茶水。他敲了敲门然后等了3~5秒,见没人回应便开门进去查看情况。谁知男服务员一进门就看到了女子光着上身在打电话,于是立即退了出去并关上门。

女子被男服务员看光,当然是气愤交加,于是女子穿好衣服向足浴店讨要说法。女子提出拿5万元摆桌酒席来赔偿自己的损失,店方一听立即拒绝了女子的要求。接着女子又提出赔偿26800元的免费票,店方也拒绝了。店方认为,男服务员又不是故意的,被看了一下就要赔上万元,简直是狮子大开口。

事后,咽不下这气的女子表示,当时要高价是一时冲动的气话,现在女子不要足浴店任何赔偿,只想曝光这家侵犯了自己隐私的足浴店,免得其他女性被坑害。(来源:新视野新闻周刊、秒闻视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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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句实在话,我们从监控可以看到,男服务员侵犯女子的隐私实属无心之失。因为他已经先敲了门,而且在敲门后还停顿了几秒才进入的房间。男服务员的行为足以证明,他有考虑到房间内可能会触及隐私的问题。

可是即便男服务员的行为是无心之举,但他侵犯了女子的隐私也是事实。因此,女子有权要求男服务员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不过由于男服务员是足浴店的员工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也就是本事件中的足浴店来承担侵权责任。

其实足浴店可以有男服务员,但我认为在为女性顾客服务时,最好还是安排女服务员,这样就能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了。

有网友表示,这名女子一会要5万,一会要2万8,这会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?

如果女子使用胁迫、要挟等手段,利用足浴店害怕被曝光的心态,以赔偿为名要求足浴店拿出5万元或者26800元的票,这个行为属于敲诈勒索。

但是在本案中,女子在与足浴店协商时,是因一时气愤才要了高价。现在女子不想要任何赔偿了,只是想曝光这家足浴店的管理不到位。更何况这家足浴店确实存在过错,侵犯女子的隐私权,女子要求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。因此,我们认为女子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。

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,那女子接下来该如何维权呢?

第一,我们建议女子与足浴店协商处理,这是最便捷的一种方式。但如果女子的气场压不住对方,或者情绪过于激动的话,就不适合这种方法了。协商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,如果没这个耐心,那就继续往下看其他方法。

第二,我们建议女子找媒体进行求助,像头条帮忙就有类似的维权事件。通过媒体的介入,可以有效地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,促进协商的达成。

第三,如果上面两个都行不通,那只能走诉讼程序了。不过这里我们要先给这位女子打个“预防针”,就是这类案件能得到的赔偿并不多,女子得降低一下自己的心理预期,很有可能最终判决的赔偿金,还没有协商来得多。

最后,我们希望像足浴店、洗浴中心这些地方,在保护顾客隐私方面,应做到尽善尽美,这是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义务。如果连顾客的隐私都无法保障,那以后哪来的回头客呢?

你们对女子被看光后高价索赔一事怎么看?欢迎留言交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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